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,我们经常遇到一类令人惋惜的情况:当事人手里明明攥着对方出轨的铁证,比如对方承认出轨的聊天记录、亲密照片,但到了法庭上,法官却不予采信,甚至直接认定为无效证据。是证据造假了吗?不一定。很多时候,是因为当事人错过了证据的“保质期”,或者在取证程序上出现了“硬伤”,导致了“证据过期”或“证据污染”。
这里的“保质期”,在法律上主要指“证据的及时固定”与“程序合法性”两个维度。
维度一:电子数据的及时固定。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场景:你偷看了老公的手机,看到了他和别人的暧昧聊天,一时生气大吵一架。第二天,对方把聊天记录删得干干净净,朋友圈也屏蔽了。你手里只剩下几张吵架前用另一部手机拍的照片。当你起诉到法院时,对方律师会提出质疑:“这截图是P图的,时间、对话框都可以伪造。”这时候,除非你当时做了公证,否则仅凭一张截图,法院确实很难认定为有效证据。
正确的操作方式是什么呢?当你发现聊天记录的那一刻起,不要仅仅只拍一张照片。正确的做法是“全程录屏”。打开手机录屏功能,从手机桌面开始,先点击微信图标展示登录的账号信息,然后进入对话列表,点开对方头像展示微信号,再进入详细的对话框,慢慢地、完整地往上翻看聊天记录。这个动态的录屏过程,能够证明这些数据是存在于你配偶手机里的原始数据,伪造难度极高。如果条件允许,立刻带着手机去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公证,公证员会出具具有极高法律效力的公证书,这份公证书的“保质期”是永久有效的。
维度二: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保管。 你拿到的录音、录像文件,不能只保存在电脑里,或者只发一份邮件。在法庭上,法官要求出示的是原始载体。比如,你用手机录的音,开庭时必须带着那个录音的手机去法庭现场播放;你用行车记录仪录的视频,要带着那张SD卡原件。如果你把录音文件从手机里删除了,只拷贝了一个MP3文件在U盘里,对方律师就有权质疑这个文件是否经过剪辑。证据一旦被污染、被剪辑,它的法律效力就会大打折扣,这就是所谓的“过期变质”。
维度三:申请法院调查的时效性。 我们刚才提到的银行流水、开房记录,这类证据个人无权随意调取,必须依赖法院的调查令。但请记住,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。当你发现对方有大额资金转出,或者频繁出入酒店时,一定要在诉讼中及时提交书面《调查取证申请书》。如果你迟迟不申请,等到案件快开庭了才提,法院可能因为时间不够来不及调查,或者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只有30天,超过时间再去调取就没有了。
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《录音录像证据》的合规性操作。假设你在丈夫的手机里发现了可疑通话记录,为了固定证据,你在他的手机里安装了通话录音软件,长期自动录音。这种长期、秘密的窃听行为,属于严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行为,不管录到了什么内容,都属于“非法证据”,必须排除,没有任何法律效力。
所以,当你感觉婚姻出现危机时,第一时间就应该咨询专业律师,明确哪些证据需要立马去公证,哪些线索需要立马向法院申请调查。不要觉得手里有截图就万事大吉了,法律程序上的时间节点一旦错过,再有力的证据也会变成一堆废纸。
